被告人孙勇,男,1968年8月28日出生,汉族,大学本科,原黄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,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,因涉嫌受贿罪,于2019年11月20日被黄州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,2020年1月20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,同年1月23日被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。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。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检察二部刑诉[2020]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勇犯受贿罪,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玉、检察官助理程菲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孙勇及其辩护人许清平到庭参加了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被告人孙勇在担任黄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共计3万元人民币。具体事实分述如下:1.案件当事人王维清诉汪电和的民间借贷纠纷在黄州区法院执行。因执行借款标的与汪电和位于诸城街老街商铺存在差价,王某1想不补差价以物抵债,便找到孙勇说双方私下达成和解,希望孙勇给予帮助,并送给孙勇现金1万元人民币。2.尤某等人诉余新年的借款纠纷在黄州区法院执行。区法院依法对余新年位于黄州区宇济一号小区5号楼商铺进行拍卖,尤某的黄冈星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拍得,因尤无力支付拍卖款,与彭某约定,由彭某交纳拍卖款,星烁公司取得商铺后再过户给彭某。而在商铺拍卖前已租赁的钟腰林等人因损失赔偿问题不愿退场,导致该商铺无法交付和过户。2017年8月,彭某找到孙勇,希望孙勇帮忙从中协调,让承租人退场、商铺尽快过户。后在孙勇的协调下,该商铺顺利过户,彭某为表示感谢,送给孙勇现金2万元人民币。为指证上述犯罪事实,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,证人证言,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孙勇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积极协调、谋取利益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,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孙勇有自首情节,事后退赃,可以从轻处罚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勇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,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被告人孙勇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其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,辩称被告人孙勇具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且被告人孙勇受贿数额较小,在案发前已经全部退赃,犯罪情节轻微,认罪认罚,请求合议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。经审理查明的事实、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。另查明,2018年12月11日,被告人孙勇主动到黄州区交代收受彭某送的2万元。2019年11月14日,黄州区对孙勇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,同年11月20日电话通知被告人孙勇接受调查,被告人孙勇到案后如实自己收受王某11万元的事实。2018年11月左右,被告人孙勇委托王某2退还了王某11万元。2018年12月,被告人孙勇委托易军退还了彭某2万元。2020年1月16日,被告人孙勇向黄州区退赃2万元。(烟语君,不是11万元,而是名称进行了隐名化后的王某1和1万元)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、确认的户籍信息、到案经过、湖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等书证,证人王某1、彭某、尤某等人的证言,被告人孙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本院认为,被告人孙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依法应予以惩处。被告人孙勇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是自首,且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被告人孙勇退赃,酌定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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